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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段晴,上海邑鼎(略)事务所(略)。

被告沈某,女。

委托代理人汪小玉,上海骏丰(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1991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石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而经常吵架,2000年底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现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表示住房问题保持现状,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

二、原告石某某应当支付被告沈某2001年1月至2010年7月的小孩抚育费人民币x元。上述款项,原告石某某应自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被告沈某人民币600元,直至清偿完毕。如果原告石某某有任何一期未按时履行,被告沈某可就剩余的未清偿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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