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郭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月12日8时30分,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为次要责任,原告为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郭某已支付原告孙某医疗费人民币7165元;
二、被告郭某车辆修理费由其自理;
三、被告郭某应于2010年11月1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132元、误工费人民币132元;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1月4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乐敏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