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海仁,上海科汇(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卢亚恒,上海科汇(略)事务所(略)。
被告江某,男。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2003年7月生育一子名江某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关系逐步恶化,2006年起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有名无实。2008年11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支持,后双方关系并无改善。原告认为,原、被告现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江某某归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表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不要求法院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离婚;
二、双方离婚后,婚生子江某某随被告江某共同生活,原告陈某应于2010年12月13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100万元;
三、现登记在原告陈某、被告江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某弄某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江某所有,被告江某应于2010年12月13日之前补偿原告陈某人民币200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健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霏
审判员张健
书记员赵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