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被告方某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方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方某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方某应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滞纳金、逾期利息等共计人民币5047.22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2011年1月每月25日前各归还人民币1500元,余款于2011年2月25日前还清;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并于2010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