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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张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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