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某(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