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25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责令被告人袁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赔非法所得x元,返还给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史云烽
审判员邓勇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亚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