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弄X号X室。
原告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浦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浦XX诉被告浦YY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浦YY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浦YY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的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