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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浦XX诉被告浦YY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弄X号X室。

原告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浦YY,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弄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浦XX诉被告浦YY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浦YY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浦YY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的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某

书记员瞿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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