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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毛某某排除妨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震远,上海市万隆众信(略)事务所(略)。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毛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坚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迁出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并将该处房屋腾空后交还原告。经审理查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系直管公房,户籍仅毛某某一人,无其他同住人,被告毛某某系毛某某旁系亲属,原承租人毛某某于2008年12月17日去世后一直由被告占用该房。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由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回,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由原告购买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给被告毛某某,产权归被告毛某某所有,另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补偿被告毛某某人民币1万元(已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坚

书记员叶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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