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方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名杨X(现已成年)。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吴XX自愿放弃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自2010年10月27日前从该房迁出,自行解决居住;
三、离婚后,原告吴XX自愿放弃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地址为三墩乡X村X队丘(34)上占地面积为68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中属于原告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0月2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