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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施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方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4月15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名杨X(现已成年)。2010年9月16日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XX与被告杨XX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吴XX自愿放弃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自2010年10月27日前从该房迁出,自行解决居住;

三、离婚后,原告吴XX自愿放弃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地址为三墩乡X村X队丘(34)上占地面积为68平方米的二层房屋中属于原告的产权份额;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0月26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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