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第一被告前郭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前郭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镇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
委托代理人房某。
第二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前郭县X镇人民政府、刘某某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7元,减半收取1593.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9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翟青山
人民陪审员包某梅
人民陪审员安永辉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