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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上海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x组。

委托代理人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x组。

被告上海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徐x与被告上海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2009年4月1日至4月7日的工资人民币304.58元;2、补缴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3、支付代通知金96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x与被告上海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4月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徐x1800元;

三、被告上海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为原告徐x补缴2008年7月至2008年11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1084.50元;

四、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菁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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