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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湛民初字第68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东X号院。

负责人岳某某,行长。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甄松淼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少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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