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东X号院。
负责人岳某某,行长。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河南省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路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甄松淼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