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
被执行人吕某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明:立案申请并不是秦某某本人提出,而是其父亲秦某祥代为提出的,且没有秦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秦某祥代为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明海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于昊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