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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生于1963年3月14日,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原系西汉高速公路X标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谦,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又名马某红,女,生于1962年7月12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

委托代理人何杨,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53年1月4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略),系洋县X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9)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服原审判决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其余3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李某持据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曹广德

审判员赵祥森

审判员陈朝晖

二0一0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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