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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执字第420号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邹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明:立案申请时未到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明海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昊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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