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长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邹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明:立案申请时未到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明海
审判员张兆成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昊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