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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诉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x村。

委托代理人胡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有限公司,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

法定代表人向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梁x与被告x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2007年4月4日至2007年11月12日期间加班费人民币x元及2007年11月13日至2009年1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x元;2、返还2007年4月至2009年1月期间被扣罚款1490元;3、支付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期间工资差额3600元;4、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x元;5、支付2009年1月18日至1月21日、2月1日至2月6日婚假工资1243元;6、补缴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综合保险;7、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元;8、支付2009年2月16日至2009年5月21日期间工资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x与被告x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2月19日解除;

二、被告x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梁x5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梁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庄建英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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