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略)。被告人费某于2010年5月7日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湖北省阳新县第一看守所(略)、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费某在鹤壁市贸易区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内介绍柴某某、“霞飞”等人从事卖淫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兵只、张某某、蒋某某、柴某甲、赵某某、王某、刘某某、柴某乙、柯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某犯介绍卖淫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10年1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魏运成
审判员:苏富军
审判员:周子善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华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