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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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某与其前妻齐××因子女抚育纠纷,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二人到法院开庭,秦某某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前过道上和被害人秦××(齐××之母)相遇后,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期间秦某某用拳打击秦××鼻部,造成秦××鼻骨粉碎性骨折。经三门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秦××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秦××与被告人秦某某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x元,且已履行。被告人秦某某向秦××赔礼道歉,秦××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某某在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秦××的陈述,证人齐××、张××、王××的证言,现场及伤情照片、法医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和解协议、谅解意见书,收款条及被告人秦某某户籍证明在卷证实,查明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秦××的损失,并向秦××赔礼道歉,被害人秦××对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平功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人民陪审员范俊杰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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