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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申请执行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存元,新晃侗族自治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曾某,男,住(略)。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某尚未成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的标的为430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曾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王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马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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