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毛某某诉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三机关确认职工身份及参保资格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毛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如堂,河南卓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苗振辉,河南卓诚(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主任。

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优诚(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濮阳市农工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人劳科科长。

第三人周某某,曾用名周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德生,濮阳市白条河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上诉人毛某某因请求确认职工身份及参保资格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78年原告毛某某通过招工进入第三人农工商总公司工作,1993年离岗回家。同年第三人周某某以“毛某某”身份进入农工商总公司并参加劳动,2003年第三人农工商总公司为“毛某某”办理了社会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2008年原告毛某某得知第三人周某某冒名顶替其身份后,请求公安机关及三被告将其身份予以确认,内黄某公安局经查实后依法将第三人周某某所使用的“毛某某”的身份证予以收回并予纠正,2009年8月3日为原告毛某某颁发了户口本和身份证。期间,原告毛某某曾多次要求三被告确认其职工身份,并颁发“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三金”证件未果,原告毛某某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辩称原告毛某某称其属企业职工,就应当由其所在企业审查并到被告处申请登记,其辩称理由符合《濮阳市X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故原告毛某某要求三被告确认其企业职工身份及参保资格,并颁发“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三金”证件,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周某某辩称其是经原告毛某某本人同意后才顶替他的身份与白条河农业分场建立劳动关系的,未能提供足够证据加以印证,且该行为属不正当违规行为,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毛某某以“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三被上诉人重新作出给上诉人颁发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件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毛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滑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4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本院认为,按照有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本案上诉人毛某某1993年自动离岗回家,200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本人并未缴纳上述费用,故要求三被上诉人确认其企业职工身份及参保资格,并颁发“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三金”证件与法无据。一审驳回上诉人毛某某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毛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广慧

审判员蔡晓军

审判员贾向阳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