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6月23日被逮捕,当日因其患有重大疾病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被告人张X指派王利波(已判刑)通过街头办理假证小广告找到制假分子,伪造洛阳市规划局制发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规划许可证7份,王XX向张X汇报后持伪造的建筑规划许可证到洛阳市建委,为河南荣森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荣森绿色家园办理施工许可证,洛阳市建委在向洛阳市规划局核实时发现该建筑规划许可证系伪造,洛阳市规划局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XX供述;证人刘XX、郭XX等证言;书证—被害单位洛阳市规划局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明;物证—洛阳市规划局提供的公章及规划许可证样式;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伪造非法制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后能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士骞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利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