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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822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忠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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