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男,1980年11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忠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