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