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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又名田X

上诉人欧某与被上诉人田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某及委托代理人龚智、被上诉人田某及委托代理人何明辉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欧某与被上诉人田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宁远分公司院内五栋二单元一楼集资房104房归被上诉人田某所有,由田某给付上诉人欧某财产分割补偿费人民币45,000元;

三、由被上诉人田某给付上诉人欧某经济帮助费1,611.5元,上述二、三项共计人民币46,611.5元,由被上诉人田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给上诉人欧某(已付清);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33,223元,由被上诉人田某负责偿还;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田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欧某承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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