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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靳某某同居关系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850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普选,鹤壁市淇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请,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靳某某同居关系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女儿靳某澄归被告靳某某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从2009年9月份开始每月最后一周的周末李某某有权探望孩子一次;

二、李某某于同居前给付靳某某的x元押金折抵女儿靳某澄至18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不再退还;

三、其他双方互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银忠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郭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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