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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翁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1日作出(2008)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翁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翁某某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翁某某投资兴建的东屋平房4间、南屋3间及承包地内所栽的34棵桐树应归翁某某所有。2、婚生女儿陈某红虽判决给陈某某抚养,但一直随翁某某生活,陈某某应支付抚养费。因此,请求对本案再审。

陈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辨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相一致。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在对翁某某、陈某某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己考虑到翁某某的实际情况,在生活用品分割上给予了适当照顾。关于婚生女儿陈某红抚养费问题,生效判决也充分考虑到翁某某已经有两个孩子需其抚养照顾的家庭情况,为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判令陈某红由陈某某抚养并无不当。至于陈某红一直随其母生活,陈某某应支付一定费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双方可协商处理。综上,翁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翁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任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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