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无锡市某有限公司诉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某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某号某广场某座。

法定代表人钱某,总经理。

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街某号某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X路某弄某号楼某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7月1日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某超市代理销售某品牌的系列食品,双方各自履行约定的义务。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截止2009年11月3日,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元,同时被告承诺最迟于2009年12月15日及时足额付清。现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x元;逾期利息损失345元。

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具体支付日期如下: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价款x元;余款x元应于2010年3月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若有一期逾期支付,则由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965.43元,减半收取482.72元,保全费480元,共计诉讼费962.72元,由被告负担,应于2010年3月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由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向被告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金额为人民币x.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慧

书记员周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