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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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又名耿X,男,X年X月X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文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鲁x号轿车沿吴坝乡X村北公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步行的颜桂芝发生交通事故,后耿某某驾车逃逸,颜桂芝死亡。台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颜桂芝无事故责任。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证人李××、吴××、王××、耿××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某无证驾驶鲁x号轿车沿吴坝乡X村北公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步行的颜桂芝发生交通事故,后耿某某驾车逃逸,颜桂芝死亡。台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耿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颜桂芝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耿某某赔偿给被害人颜桂芝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不含已付的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证人李××、吴××、王××、耿××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体义

审判员刘继红

审判员周广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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