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107国道淇河桥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同被告董某某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新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刘志军
人民陪审员窦立春
二○○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李霞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