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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李某乙。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纠纷。从2008年1月份,我们开始分居生活,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我要求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于2006年4月20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均系再婚,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时常发生争吵,2008年元月起二人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李某甲提出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时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元月二人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桑文宇

审判员郭芳

审判员靳志民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刘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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