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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慧,荥阳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慧、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62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打,后于1997年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其扶养费打了多年官司,经过这么多年煎熬,原告身心俱疲,为使自己安享晚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生活了半辈子,原告为家庭、为子女付出了全部心血,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62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后因夫妻之间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务琐事和夫妻之间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新萍

审判员刘沛

审判员赵建国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芳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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