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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粮油谷物进出口有限公司期货纠纷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松委执字第2号

你院2007年12月12日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粮油谷物进出口有限公司期货纠纷合同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委托评估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账目进行了审计,经审计,被执行人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及期货帐户存款x元,但被执行人的银行及期货帐户均无存款,据此,我院认为对该案应当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函复我院。

联系人:张建军

联系电话:0438-x.x.

附:有关应当中止执行的证据材料共壹册。

二○○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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