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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王某军),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高峰,郏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高峰,被告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在民政局草率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无奈原告于2008年4月份向郏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经朋友劝说,原告撤诉,可到2008年底,由于被告屡教不改,原、被告双方到郏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被告拒不让原告离家。原告只有委屈求全生活。直到2010年初原告外出打工,被告托朋友说让原告回来盖房子和办理复婚手续。并立保证再不打原告和办房产证时写原、被告双方的名字,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想这是正事。办理了复婚手续后就开始盖房子,可房子盖起后被告对原告又打又骂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诉讼理由都不事实,2006年初,原被告登记结婚,我脾气不暴躁,原告脾气暴躁,2008年离婚后她说没有地方住,我让原告又回来住,我俩有时生些小气,有时怨她,有时怨我。这次生气本来已经没事了,她立案之后,在7月底我俩在公疗医院那儿见面又在一块吃饭,后来经说服调解,在西客站见到她,我俩又一块在家住了7天,昨天我和她打电话说今天不开庭了,俺俩在家商量,结果她今天又来了。原告所说房产就没有,地皮不是我买的,房子也不是我盖的。我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06年登记结婚,于2008年底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原、被告有时还在一块生活,2010年3月5日原、被告办理复婚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过纠纷,庭审中原告提供照片一组,以此证明被告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被告称自己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协议离婚,后双方有时还在一块生活,2010年3月5日双方又办理了结婚手续,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加强感情沟通,是能和好如初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卫真

审判员石政军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朱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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