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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缺席)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0年7月2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发现双方性格不合,时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矛盾不断恶化、升级,生二子后原告看孩子情面,一忍再让,为维护家庭生活。近年来,矛盾加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1、离婚;2、婚生长子杨某伟二十三岁,次子杨某十四岁。均由原告抚养(被告适当给付生活费用);3、房产两处原、被告各享有一处(建安花园一套归原告,原籍李口寺杨某一处归被告);摩的一辆归被告所有。

被告杨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认识,于1986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长子杨某伟已成年,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杨某,婚后感情很好,自2009年因琐事常生气,家中经济都由原告掌管,原、被告现在共同在建安花园居住。因2009年被告经常回家晚,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经询问次子杨某光,其不愿意父母离婚。

以上事实有2010年9月1询问赵某某、杨某某笔录,2010年9月2日询问赵某某、杨某某笔录,2010年10月19日询问杨某光笔录及2010年10月19日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且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生育两个儿子,虽在2009年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加强感情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丽丽

审判员贾卫真

代理审判员张潇

二Ο一Ο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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