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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邓尧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地区医院院内,使用自己随身携带的钥匙捅开被害人秦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车锁,将该电动车盗走。吕某某推车行至安阳市地区医院后门时,被北关区巡防队队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赃车价格为人民币167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人孟某、戚某某证言、被盗电动车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吕某某前罪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鹏

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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