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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单xx

被告张xx

原告单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韩建国、人民陪审员曹殿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一同在北京打工时认识,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建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1996年12月28日在固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起共同生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原籍是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我们结婚后被告将户口迁至固安县X镇。1998年10月7日我们生一男孩取名张x,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张x。我们结婚后,我在娘家居住,被告继续在北京打工,但时常回我家,我们的女儿满月时被告也回了家,但回北京后一下就失去了联系,我多方查找,始终没有他的下落,2005年11月被告突然自己回了家,跟我的解释是这段时间他是受骗被传销的人所控制,无法与家里联系,我虽然怀疑,但没有过多难为他,他提出愿意继续去北京打工,我还是同意了。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被告每逢休班还时常回家。直到2006年6月被告又一次突然失踪,我找遍了他能去的地方和能接触的人,但直至今日仍杳无音信。我打电话到他家询问,得到的回答是他们也无法联系。时至今日被告离家出走已近三年,对我及孩子不闻不问,我们已无任何夫妻感情可言。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随我生活。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1996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xx村居住,被告将户籍从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迁至固安县X镇。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x,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张x,现在均随原告生活。2006年6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回,现在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二份、x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未归,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因此由原告照顾婚生子女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单x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婚生子张x、婚生女张x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张国强

审判员韩建国

人民陪审员曹殿禹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杰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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