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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市××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杨××经常居住地属于你院辖区,故本案属你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2010)开民初字第X号卷宗壹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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