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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同光,河南杰瑞(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国晓,河南杰瑞(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亮,河南英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师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但是其主要办公场所实际在开封,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被上诉人师某某、张某甲、马某某、张某乙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为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内,即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内,在原审法院辖区。郑州大中原果品物流港有限公司虽然主张其主要办公场所在开封,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谷登科

代理审判员王爱莲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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