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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漯河建筑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丁某甲,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某广场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丁某乙,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陈某某、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嘉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元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7)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嘉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被申请人天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漯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6)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李军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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