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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胡小玉,女,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因犯聚众斗殴罪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邓志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诉讼代理人胡小玉、被告罗某到庭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3年3月24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罗某珊。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在临武县X村委建造了一栋三层半的住房(占地面积约83)。2010年4月,被告罗某因犯聚众斗殴罪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湖南省衡阳市雁南监狱服刑。原告黄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罗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珊在被告罗某服刑期间由原告黄某直接扶养;被告罗某刑满释放后,由被告罗某直接抚养。双方各自承担小孩扶养期间的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夫妻关系期间建造的位于临武县X村的住房归被告罗某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罗某所有;债务由被告罗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黄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志尧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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