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21日,被告欠原告家具款34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推拖不给。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家具款345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家具店购买家具,双方协商好家具的种类、价款、数量后,约定次日由原告把家具送到被告处,被告再支付价款。原告按约履行后,被告以缺钱为由未支付价款,但给原告出具了3450元的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拖。2010年5月17日,原告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家具款345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家具款345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家具款34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家具款三千四百五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牛双全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