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尚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元月初,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路某某预谋,由王某某雇佣看守人员,将各自管区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超生户,带至清丰县X乡敬老院予以看管并敦促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各管区分摊各项费用。被告人王某某将其管区的谭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及其女儿先后带至乡敬老院予以拘禁,在被拘禁期间谭某某被人殴打。被告人高某某将其管区的袁某某、肖某丙、袁某某、魏某某及其女儿先后带至乡敬老院予以拘禁,在被拘禁期间魏某某被人殴打。另被告人高某某协助王某某将中心管区的谭某某、杨某某先后带至乡敬老院予以拘禁。被告人路某某将其管区的车某某、常某某、周某妈、石某某、石某某、钤某某先后带至乡敬老院予以拘禁,在被拘禁期间石某某、常某某被人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路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谭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袁某某、肖某丙、袁某某、魏某某、车某某、常某某、周某某、石某某、石某某、钤某某等人陈述,证人任某某、赵某某、吴某某、权某某、魏某某、刘某某、谭某某、谭某某、黄某丁、钤某某、亢某某等人证言,清丰县X乡党委会会议记录,清丰县X乡人民政府证明,赔偿协议,被害人书写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路某某作为清丰县X乡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某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系悔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崔丽红

审判员付俊华

代理审判员林繁华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清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