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矿务局华兴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乡华兴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该公司企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公司信访科科长。
再审申请人段某因与被申请人义马矿务局华兴实业总公司(以下称华兴公司)劳动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9日作出的(1998)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段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王年和是工伤,其死亡是因工伤造成的,应按因工死亡处理。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结算王年和的丧葬补助,补发怃恤金。
被申请人华兴公司辩称,王年和并非因工伤死亡,生效判决认定其生病死亡正确,应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段某的丈夫王年和于1984年元月29日受工伤,后于1996年11月28日因高血压脑血管意外死亡,段某无证据证明该死亡结果与原所受工伤有因果关系,段某主张的其丈夫因工死亡的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综上,再审申请人段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超
代理审判员李娟
代理审判员路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现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