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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王村镇前新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新庄村委会)与和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荥阳市X镇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柴某某,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和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剑英,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

荥阳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新庄村委会)与和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前新庄村委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前新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前新庄村委会与和某某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将本案立案再审。

和某某答辩称,前新庄村委会与和某某存在雇佣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前新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8年3月4日和某某在前新庄村委会院内拆房时从房顶摔伤,对此双方均不持异议。虽然前新庄村委会与金增木、和某中于2008年3月5日签订村文化大院修建协议,但是一审出庭证人和某军称,2008年3月4日当天带有工具,并且按照风俗拆房前放鞭炮请示过村委负责人柴某某。出庭证人和某中亦称,当天带有工具且按照风俗在拆房、建房之前都要放鞭炮,和某某、武天发、和某中在放完鞭炮后均上到房顶。故一、二审判决认定和某某与前新庄村委会形成雇佣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前新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前新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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