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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吴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华意,郑州市中原区X路法律服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

谭某某与吴某、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4日作出(2009)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谭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某某申请再审称,1、谭某某没有违约,违约方是吴某与张某某。二审判决对谭某某与吴某、张某某所签租赁协议第7条的解释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2、二审判决按13万元计算月租金错误。请求将本案立案再审。

吴某、张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租赁协议第7条约定为:“承租人如退租应提前两个月告知对方,否则无效。”吴某、张某某在2008年8月26日起诉时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租赁合同,二审法院依据吴某、张某某的申请判决自申请提出两个月后解除合同并无不当。虽然吴某、张某某交纳了12万元租金,但是双方约定的年租金为13万元,故二审按照年租金13万元确定每月月租金亦无不当。综上,谭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谭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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