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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得公司)与河南中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禹保国,河南润之林(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贾鹏,河南润之林(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得公司)与河南中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5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通得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得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所涉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就说明该宗土地上已不存在任何实质影响建设工程进行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他方影响施工的行为,都应由中意公司来处理。中意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处理好四邻关系,导致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基础工程,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责。此外,双方所签协议第六条约定:基础设施完成五日内,通得公司付给中意公司建设费用的12%。现中意公司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垫资完成了开工后的人防处理、桩基和基础工程,因此,通得公司不应向中意公司支付该12%的建设费用。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中意公司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工程开工前,由于郑州市第四粮油食品公司(通得公司前身,以下均简称为通得公司)未协调好与郑州市面粉厂住户的关系,因此,郑州市面粉厂住户不同意通得公司建房。通得公司(2003)X号文件亦显示,由于与郑州市面粉厂西院住户的矛盾,致使工程无法全面开工。因此,该纠纷不属于双方所签《沙口路职工集资住宅楼工程委托建设协议书》,此纠纷应由通得公司负责解决,中意公司作为承包方没有义务解决该问题。本案所涉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能说明该工程得到了政府部门批准,通得公司据此证明工程搁置的责任应由中意公司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通得公司未能协调好施工前的四邻关系导致该工程搁置,由此给中意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通得公司依法予以赔偿。现双方签订的《沙口路职工集资住宅楼工程委托建设协议书》在实际上已不可能履行,故通得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的约定,只有在中意公司垫资完成了开工后的人防处理、桩基和基础工程后,其才应向中意公司支付12%的建设费用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通得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通得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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