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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跃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现住湘乡市X镇X街。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彭某某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09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x元,并口头承诺被告只要将位于湘潭市X村化纤小户区一套住房出售就会如数归还欠款。该住房于2009年8月转让出售,但欠款仍未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归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元和利息,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万某某辩称:我当时借了原告x元,已还了3000元,剩余的x元通过银行转账和交付现金的方式也陆续还了6000多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万某某于2008年12月X号和2009年5月2日分别向原告彭某某借款3000元和x元,并出具欠条。其中,被告已归还3000元,剩余x元尚未归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万某某订于2010年5月31日前偿还78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成经纶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朱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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