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现鹏,河南佳鑫(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O1O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现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2009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出租车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车号为豫x号的出租车白班承包给原告,双方每天一清账,车辆出现毛病在30元以下的由原告承担,30元以上的由被告承担,原告向被告缴纳x元的押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一直按合同履行,但被告经常无故刁难原告,车出现毛病修车费用也不按合同约定费用履行,修车费超出30元时仍要求原告承担费用,原告在承包该车近一年期间受尽被告刁难,被告做为车主,不应当无故违约,其行为已违反双方合同。故诉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退还原告押金x元;支付违约金x元。
被告陈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出租车承包合同,双方主要约定:被告将其车号为豫x号的出租车白班承包给原告,双方每天一清账;车辆出现毛病在30元以下的由原告承担,30元以上的由被告承担;原告向被告缴纳x元的风险抵押金;协议期限一年;违约金x元等。合同书第五条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失去雇佣关系,抵押金应该及时退回乙方”。合同签订后,2009年9月13日,被告陈某某收到原告梁某某包车风险抵押金x元。原告梁某某即开始承包该车至2010年8月16日。2010年8月16日被告陈某某将该车收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现该合同期限已满,解除合同已无必要。被告陈某某将该车收回后,依约应退还原告梁某某风险抵押金x元。依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告陈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梁某某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梁某某风险抵押金x元。
二、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18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37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超
人民陪审员曹贵生
人民陪审员任明中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