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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9月5日被遂平县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9月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9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3月26日,被告人楚某某在荥阳市建设银行办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在2009年4月2日至2010年9月8日期间,共透支本金x元,利息4484.9元,共计x.9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2010年9月8日被告人楚某某家属已偿还透支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广东发展银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清单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楚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焦焕利

审判员赵晨昊

审判员杨云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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