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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丽、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x出租车沿郑上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荥阳市郑州阀门厂门口处时,与马x驾驶豫x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至该处时相撞,造成致马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乘车人张xx当场死亡、杨xx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2010年6月19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0]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及豫x出租车投保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被害人马x的家属、张xx的家属及被害人杨xx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马x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赔偿被害人张xx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赔偿被害人杨xx各项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意见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6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赵晨昊

审判员赵睿

审判员赵霞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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